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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公布一起案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儿子告父亲婚内致母亲死亡的侵权赔偿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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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4日,廖某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万洋高速由东往西行驶时与吴某利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载陈某花、陈某玲、吴某敏、吴某菘)发生侧向相撞,结果造成吴某利等多人不同程度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陈某花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2021年2月2日,琼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利负事故全部责任,廖某明无责任。事故发生前廖某明驾驶小型车已向保险公司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机动车损失险,且本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吴某利驾驶的小型车已向保险公司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本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另查明,上诉人吴某利与死者陈某花系夫妻关系,两人育有两子,弟弟吴某俊和哥哥吴某文(被上诉人)。吴某文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吴某利、廖某明、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吴某文各项经济损失653759.5元,其中:死亡赔偿金556455元,丧葬费43304.5元,交通费2000元,医疗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吴某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吴某文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10783元;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无责限额范围内向原告吴某文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8000元;驳回原告吴某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吴某利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吴某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向吴某文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 203594元。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无责限额范围内向吴某文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000元;驳回被上诉人吴某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吴某文的诉讼请求;原审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限额范围内向被上诉人吴某文赔付6000元;驳回被上诉人吴某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潇湘晨报综合海南一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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