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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观财报|自行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减持计划等,金钼股份及董事长等收警示函|视点

发布时间:2023-06-28 17:19:14 来源: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6月28日电 28日盘后,金钼股份公告,公司控股股东金钼集团及公司和相关人员于近日分别收到陕西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金堆城钼业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下称《警示函1》)《关于对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柳晓峰、李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下称《警示函2》)。

据《警示函1》,经查,2023年1月5日,金钼股份在微信公众号平台发布关于集团审议12项议案的文章,其中一项为“关于对金钼股份流通股1.5%进行自主减持的议案”。1月6日收盘后,金钼股份披露公告,公司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所持有的不超过金钼股份总股本1.5%的股份。


(资料图片)

陕西证监局指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减持计划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对股价和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金钼股份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披露,但金钼股份自行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减持计划的敏感信息,虽于当日晚间将该文章删除,但先于指定媒体发布,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 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陕西证监局决定对金钼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据《警示函2》,经查,金钼集团于2023年1月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关于金钼股份债权类资产账务核销处理的议案”“关于金钼股份部分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的议案”,审议通过后,金钼股份进行了相应财务处理,相关资产核销及报废会计处理发生在2022年度。

陕西证监局指出,资产核销及报废属于应由上市公司自主、独立决策事项,金钼集团对该类具体事项进行事前审批,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关于独立性问题,金钼股份在2022年年报中第四节“公司治理”部分披露“公司控股股东能够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要求行使权力,未有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决策和经营活动的情形”,金钼股份未如实披露存在的独立性不足问题,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办法》 第三条第一款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董事长柳晓峰、董事会秘书李辉对该违规事项负主要责任

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陕西证监局决定对金钼股份、柳晓峰、李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金钼股份表示,控股股东及公司和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所反映的问题,将引以为戒、吸取教训,严格按照陕西监管局的要求,深刻反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切实勤勉尽责,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合规运行水平,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公开资料显示,金钼股份主要从事钼系列产品生产、科研、贸易等业务,生产钼炉料、钼化工、钼金属深加工三大系列二十多种品质优良的各类产品,广泛应用于钢铁冶炼、石油化工、机械制造、航空航天、电子照明、生物医药等领域。公司成立于2007年5月,2008年4月上市。

二级市场方面,金钼股份28日收跌0.36%报11元/股。(中新经纬APP)

【编辑:王永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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