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6月15日讯(通讯员 陈怡 记者 万凌云)两个继子女,被追偿赡养费,法院是否支持?6月15日,镇江丹徒法院发布一起案情,承办法官明确:这份恩情不应辜负,这份义务不能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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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
院方介绍,1958年至1961年,张某与第一任妻子婚后生育二子,张某青和张某平。1966年2月,张某与第二任妻子王某结婚,育有一子张某全,后张某和王某把三个孩子抚养长大,直至成家立业。
张某、王某年老后,均无劳动能力,还落下一身病痛,一直由张某全照料生活,后张某去世。2022年4月开始,王某卧床不起,张某全妻子辞掉了工作护理老人。期间,张某全多次与同父异母的两个哥哥协商赡养事宜均无果。
2023年4月,王某因病去世。
张某全认为,母亲把两个兄弟从六七岁养大成人,虽不是亲生,但也辛辛苦苦了一辈子,最后两兄弟却在母亲卧病在床的一年多时间里以种种理由不闻不问,将对母亲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抚慰事宜全部推给自己。故此,诉至镇江丹徒法院,向两个哥哥追偿母亲生前的赡养费。
丹徒法院宝堰法庭接收该案后,案件进入诉前调解。法官、驻庭人民调解员与当事人属地的人大代表、司法所所长、特约调解员等一同展开了调解工作。经调解,双方之间关系得以缓和,均同意协商解决此事,但对追偿金额始终意见不一,案件进入诉讼程序。
承办法官曾纪雄经仔细阅卷,结合前期调解情况后认为,母亲王某生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一直较好,只是三兄弟间因琐事存在误会,若加以调和,有握手言和的可能性。于是,在庭前再次组织双方展开调解。
“未成年的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接受继父或者继母的抚养教育,则双方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依据民法典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按父母子女关系处理,继子女有赡养继父母的责任。”
法官阐释了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并站在双方角度,从情、理两方面讲述了“孝道”和“陪伴”的意义。希望两被告不要辜负继母多年养育之恩,对自己没有好好为母亲养老送终做一些弥补。
最终,在法官释法明理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意见,即由两被告于6月28日前分别补偿原告4000元。至此,纠纷得以顺利化解。
“你养我小,我养你老”。承办法官曾纪雄表示,孝是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义不容辞、情不容辞、法不容辞。与继父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也应依法给予继父母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作为儿女,应让老人都能安享晚年,切勿留下“子欲孝而亲不待”的终生遗憾。
校对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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