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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不需要三个月的冷静期,只需要一个月。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找法网提醒,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冷静期是在自愿离婚中才有的,夫妻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后,会有30天的离婚冷静期,到期需要共同申请离婚证才能离婚。如果是诉讼离婚的,没有离婚冷静期。
三、1.当事人提交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2.婚姻登记员讲明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并询问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3.当事人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4.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5.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6.婚姻登记员颁发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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