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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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是规范国家立法制度和立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的基本法律,是“管法的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地位极为重要。
2023年3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对立法法进行了修改。此次修改,贯彻落实了党的二十大精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总结了新时代立法工作的新成果新经验,完善了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明确了合宪性审查相关要求,完善了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相统一的制度机制,完善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立法程序和工作机制,将监察法规纳入立法法进行规范,完善了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完善了备案审查制度等。
立法法的修改,使我国立法的体制机制和程序更加健全,更好地助力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健全了立法体制机制,规范了立法活动,为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提供有力制度支撑。
此次修改立法法,赋予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权。修改后的立法法第84条规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在浦东新区实施”。
立法法作为规范立法制度的基本法律,自2000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首次通过以来,就赋予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权。现行立法法第8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笔者认为,据此规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针对整个辖区范围内的立法,在整个辖区范围内实施。但值得注意的是,立法法单独规定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仅对本辖区内某一特殊区域也即浦东新区可以立法并在此范围内实施,这种做法极为罕见。这是一项全新的立法制度创新,赋予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权具有象征意义,将为浦东新区建设提供立法引领和法律保障,为推动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提供法制保障。
实际上,为建立完善与支持浦东新区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相适应的法治保障体系,在2021年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就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其中第一条规定:“授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浦东改革创新实践需要,遵循宪法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基本原则,制定浦东新区法规,在浦东新区实施”。从中可以看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已赋予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权。立法法第84条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浦东新区的立法权,实际上也是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中赋予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权的进一步确认。
由于立法法赋予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权,据此规定,浦东新区法规就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的一些规定,根据浦东新区的实际需要做一定的变通,并可以涉及到依法应当制定法律和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浦东新区立法后,浦东新区将有更大的自主权。
立法法赋予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权,对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有效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立长远具有积极意义,将为建设高水平的中国特色浦东新区,推动形成更高层次改革开放新格局,建立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障各项改革措施于法有据发挥重要作用。
作者: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 武春
编辑: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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