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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通知!气温超过40℃,当日应停止露天作业

发布时间:2023-07-01 09:04:18 来源:洛阳网

持续高温天气来袭,户外劳动者必须加强防护。29日,记者从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日前,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切实加强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通知》(简称《通知》),对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作出明确要求。

合理安排、调整劳动者高温天气工作时间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通知》明确,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夏季高温天气作业时间规定,结合作业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和调整劳动者高温天气工作时间。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当日应当停止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通知》要求,用人单位要认真落实高温天气期间待遇,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15元。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纳入用人单位工资总额,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要在高温天气户外工作场所或高温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防暑降温设备设施,为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等,营造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要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要对出现中暑等症状的劳动者立即采取相应救治措施,必要时及时送医治疗,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者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

用人单位拒不发放高温津贴,可及时投诉

《通知》明确,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加大高温天气用工指导和执法检查力度,并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总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加强对高温作业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解读、用工指导和监督检查。

尤其关注露天作业的建筑、物流、交通等重点行业以及快递员、外卖送餐员、环卫工等重点群体,指导用人单位改善劳动作业条件,切实把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安排职工露天作业、超时加班、不依法支付高温津贴、以缩短工作时间为由克扣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如发现用人单位存在高温违规施工或拒不发放高温津贴等行为,可拨打所在辖区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电话——

市本级:65221615

涧西区:64816809

西工区:63892676

老城区:62322118

瀍河区:63988831

洛龙区:65523790

伊滨区:69691022

偃师区:67786033

孟津区:67912235

新安县:65088567

洛宁县:66231909

伊川县:68363123

嵩县:66315490

汝阳县:68216240

栾川县:66830058

宜阳县:63089551

(洛报融媒·洛阳网记者 王博东 通讯员 李帆 张适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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