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投资款或借款引发纠纷数不胜数,更有甚者,发生纠纷后,对涉案款项性质究竟属于“投资款”还是“借款”,存在诸多争议。近期,西安碑林法院民二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纠纷。
案情概述
【资料图】
原告杨某称,被告王某因建设糊精加工厂急需资金周转,故向杨某借款共计53000元。被告王某指示杨某将借款53000元分三笔转给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党某。后项目投资失利,经原告杨某多次催要,被告王某向原告杨某出具《借支》一张,载明“因我在某处投资失利,欠杨某53000元。于2020年年底于杨总还清。王某,2020年10月9日。”
被告王某庭审中认可党某收到杨某转账53000元,但该款项系原告杨某投资案涉项目,并非借款。
法院审理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认可原告向党某付款53000元事实,并向原告出具《借支》对欠款金额53000元予以确认并对还款时间做出承诺,现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符合双方约定,根据被告承诺,还款金额法院确定为53000元。本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王某支付原告杨某欠款53000元。该案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案例评析
“投资有风险”是大家再熟悉不过的一句话了。当面临投资项目失败时,接收投资一方往往以打借条或欠条形式,向投资方承诺还款。本案王某虽辩称涉案款项系投资款,但投资失利后,向杨某出具《借支》,承诺还款,应视为双方通过该种方式对双方间的利益进行调整并协议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意思表示真实有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西安碑林法院供稿
栏目协办:北京浩天(西安)律师所 蔡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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