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讯 6月27日,记者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包括上海青浦、江苏吴江、浙江嘉善)执委会获悉,示范区知识创新型总部企业和总部聚集区试点工作方案近日正式发布。《方案》结合示范区产业发展方向,围绕示范区知识创新型总部聚集区建设方案提出的建设目标和要求,努力培育一批拥有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功能创新的高成长性总部企业,建设一批示范区知识创新型总部聚集区。
哪些企业可以试点申报?
【资料图】
知识创新型总部企业试点标准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税务登记在示范区范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符合示范区“五型经济”产业发展导向,承担总部企业功能,同时掌握先进知识,拥有强大原创能力、创新活力,能够聚焦价值链的重点环节、重点领域,适应消费者行为的改变,提供具有独特性、独有性、独家生产的产品或服务,并具有一定规模的估值和融资吸引力。
在示范区内、外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和分支机构数量不低于3家,近2年持续盈利或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0%。
具体企业类型请看下表↓↓↓
知识创新型总部聚集区试点标准
示范区内某一区域,空间连片,边界清晰,四至范围明确,面积一般不超过3平方千米。
按注册地拥有已创成知识创新型总部企业6家以上,且分布相对集中。
区域研发投入占比不低于4%,区域内企业亩均税收不低于本区域同类型土地准入标准。
区域自然生态和人文环境良好,交通便利,配套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水平优良。
属地已出台或正在研究制定一系列支持知识创新型总部企业及总部聚集区快速发展的优惠政策。
如何保障申报工作的开展?
事中事后监管。两区一县总部经济主管部门对示范区知识创新型总部试点企业进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属地财政资金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对本地区知识创新型总部试点企业及集聚区开展阶段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抄送示范区执委会及两区一县总部经济主管部门。
信用管理。申报示范区知识创新型总部试点企业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资格创建和奖补的,除取消总部企业资格和终止享受优惠政策外,责令其退回奖补所得,依法将其列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统计监测。两区一县统计部门应支撑两区一县总部经济主管部门做好示范区知识创新型总部企业的各项数据统计、汇总及动态监测工作。
申请成功后的配套政策有哪些?
记者获悉,列入示范区第一批试点示范的知识创新型总部企业,属地总部经济主管部门可按照当地政策安排一定额度的扶持资金,并支持其享受省(市)级总部企业扶持政策,同时优先享受示范区人才金融制度创新相关优惠政策。列入培育目录的知识创新型总部企业,在培育期内,由属地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按照当地政策安排一定额度的培育资金。两区一县相关部门针对知识创新型总部企业相关重大项目做好全生命周期管理,统筹要素保障。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许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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