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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中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
监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接受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委托,担任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联发集团有限公司购买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9.95%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中信证券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中信证券及其相关经办人员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中信证券及其相关经办人员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 36个月内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中信证券及其相关经办人员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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