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阳市民郭先生通过河南网上问政新平台——顶端新闻“我想@领导”反映:2019年,自己因交通事故被法院判决入狱服刑,车辆被交警队暂扣,后被法院诉讼保全。今年出狱后,他到镇平县交警队华安停车场取车时,却发现自己的奥迪Q7已经“调包”。
“明明车辆已经被法院财产保全,为何还会被人偷偷调包?”对于车辆被调包一事,郭先生表示无法理解。
涉事车辆
【投诉】
因交通事故被判入狱,出狱后发现车辆被“狸猫换太子”
7月1日,郭先生告诉顶端新闻·河南商报记者,2019年8月,他因为交通事故被判刑2年6个月。出事后,交警部门依法对车辆进行暂扣,随后法院也申请对肇事车辆进行诉讼保全。“在服刑期间,车辆一直停放在华安停车场。”
今年2月份,郭先生刑满出狱。3月15日,郭先生到镇平县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服务中心华安服务站办理提车手续。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郭先生查看车辆时发现,车辆内饰与自己车辆存在有差异,车漆也被人为改色。“进一步检查后发现,该车并不是自己的车辆,而是被人调包了。”
车架号已被切割调换
【疑惑】
被暂扣的车辆停在停车场,为何会被“调包”?
“当时仔细检查后发现,车根本不是自己的。”郭先生称,他跟朋友仔细检查后发现车架号被人割掉,焊接到现在的车上,而且车辆前保险杠也被人更换。
“当时就跟停车场方进行沟通,问他们究竟怎么回事?但他们一直拒绝沟通。”郭先生告诉顶端新闻·河南商报记者,他十分疑惑,出事故后车辆一直是被交警部门暂扣中,后来法院判决又被诉讼保全,为什么还会被“调包”?3月15日下午,他将有关情况向南阳市公安局督察纪委进行反映。
“后来经过镇平县公安局刑警队和南阳市督察鉴定,华安停车场停放的奥迪Q7不是我的车。”郭先生表示,镇平县刑警队经过多方查找,确定车辆在郑州,虽然现在车辆已被追回,但车辆已经接近报废,无法正常上路。
【回应】
车辆被调包“属实 ”,涉事停车场负责人已被刑事拘留
对于郭先生投诉车辆被调包一事,6月30日,当地公安部门通过河南网上问政新平台——顶端新闻“我想@领导”进行回复:经查,2019年8月20日,郭某驾驶棕色奥迪Q7越野车在镇平县校场路与一行人相撞,造成该行人死亡。事故发生后,郭某因涉嫌交通肇事被依法拘留并判处有期徒刑,肇事棕色奥迪Q7越野车在事故发生后被公安机关依法扣留,后该车辆于2020年4月8日被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指定停放于镇平县华安汽车服务公司院内。
“2021年4月,镇平县华安汽车服务公司负责人马某胜将该事故车辆号牌和车架号与自己购买的黑色奥迪Q7车架号、号牌进行对调,并将该事故车辆改为黑色,将自己购买的车辆改为棕色后放在停车场冒充肇事车辆。”对于郭先生称自己车辆被调包一事,当地警方也作出了回应。
“目前,该停车场有关负责人马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当中。”7月5日,镇平县公安局一苗姓工作人员向顶端新闻·河南商报记者透露。
【建议】
或已构成盗窃,受害者可以要求民事赔偿
针对此事,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刘棒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从犯罪构成上来讲,盗窃罪的行为对象是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盗窃罪的行为是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即违反被害人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人(包括单位)占有。
具体到本事件而言,该负责人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且客观上占有了他人车辆,其完全能够认识到自己所窃取的车辆是他人所占有的,不存在误认为该车辆为遗忘物的可能性,明知案涉车辆系法院保全后停放在公司停车场。
除了司法部门追究该负责人刑事责任外,受害人郭某也可以请求侦查机关或司法机关责令该负责人退赃、退还案涉车辆。另外,受害人也可向法院诉请就该负责人的盗窃行为所造成的案涉车辆的损害部分予以相应的民事赔偿。(顶端新闻·河南商报记者 郭世杰/文 受访者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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